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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12 11:25:1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30次 评论:0

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编制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文件目录,并进行定期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统一信息发布,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在国家及本市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之外,还应将有关交易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发布。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逐步推进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3.统一服务标准,规范平台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平台应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入场交易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各分平台实行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平台交易。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予以取消。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不得违法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统一诚信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四)创新监管体制,依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经济信息化、市政市容、商务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

2.创新监管方式。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管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3.健全立体监督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体系。整顿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并建立健全中介代理机构退出制度。各类采购代理、招标代理等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各类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中的涉密信息,禁止与交易各方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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