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TOP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10-19 10:43:4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28次 评论:0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推动汶川大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是指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本办法所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与制定;财政部批准的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将按再生节能建材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需满足技术、经济等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贷款合同及结息凭证等,对企业申报的贴息资金予以审核确认。贴息期为上年的6月29日至本年的6月30日。财政部将不定期地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资金申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44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下一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广告位

Copyright © 1998 - 2019 www.qnal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QQ客服:263530350 微信客服:263530350 平台24小时服务电话:18625106695 标讯接收邮箱: nddnvjfd@163.com
网站名称:中国工程项目建设网 版权所有:如皋丝音贸易有限公司 苏ICP备15018697-1